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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清华大学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办法
来源:清华大学 2010-11-30 10:14:51 【字体:小 大】

清华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优化优秀人才特别是各类创新人才的选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主选拔的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以及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具有保送资格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尚未被我校保送录取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自主选拔。如果能够通过书面审查并在测试中取得优秀成绩,可予以保送或者自主选拔认定。

 

第3条 自主选拔资格的认定,应当经过网上考生申请(中学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申请材料书面评审、初试、复试、公示等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考生申请和书面评审

 

第4条 对于符合我校自主选拔基本招收条件的考生,所在中学可根据我校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推荐。申请表、成绩单等材料应当加盖中学校级公章。

 

同一学校推荐多名候选人的,应当给出推荐排序。

 

第5条 考生认为自己符合清华大学自主选拔申请条件的,可以自荐申请。申请表、成绩单等材料一般需加盖中学校级公章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加盖学校公章的,需书面予以说明。

 

第6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个人自述、附属材料等。

 

考生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生成申请表,但本办法第31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中学的推荐意见体现在申请表和中学报名汇总表中,一般不必另外提供推荐信。但是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情况除外。

 

考生个人自述的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考生自述应当由考生本人以中文完成。

 

附属材料是考生申请表和个人自述的支撑材料,包括反映考生高中阶段成绩的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以及考生认为必须的其他材料。初中及初中以前的资料,一般不必提供。

 

申请材料提倡简洁、朴素,一般采用A4纸黑白打印或者手写完成,但确有必要采用彩色印制或其他形式表现的出版物、设计作品、影视作品等资料除外。

 

第7条 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

 

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获得保送生和自主招生认定资格的,取消认定;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8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寄达我校(以收件日邮戳为准)、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我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书面评审,择优选拔参加自主招生后续考核的人选。

 

第三章 考查与认定

 

第9条 通过申请材料书面评审的考生,可以参加初试,即由我校等高校共同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组织的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学业能力测试(Advanced Assessment for Admission,简称“AAA测试”)。

 

第10条 初试成绩通过的考生可以进入复试。对于初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复试为通过性测试,一般均可获得认定;对于初试成绩通过但未达到优秀标准的,复试为选拔性测试。

 

第11条 复试突出对于考生专长和综合素质的考察。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复试的内容包括:

 

(1)综合面试。通过初试的考生一般应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面试。我校从选拔需要和方便考生出发,根据情况对学生进行现场面试或者远程面试。

 

(2)我校特色科目测试。通过初试但成绩未达到优秀标准的考生,应当参加特色科目测试;初试成绩达到优秀标准的考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是否参加特色科目测试。

 

(3)体质测试。通过初试的考生,认为自己的身体素质优秀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我校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组织的体质测试。测试成绩达到85分的,在自主认定时适当予以考虑。

 

第12条 我校将在初试成绩基础上,综合复试成绩,确定认定结果,考生可以在高考录取中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其中录取总分优惠不超过40分,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条 考生的认定结果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公示、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 A计划候选人的选拔与认定

 

第14条 A计划是我校针对综合表现特别突出或者特长特别显著的优秀学生所专门设立的人才选拔计划。

 

第15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参加A计划候选人的专门选拔:

 

(1)在自主选拔申请材料书面评审中,经我校特别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审查认为有必要予以专门考查的;

 

(2)在自主选拔初试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3)在自主选拔复试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16条 熟悉我国中学教育的著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学正职负责人等认为考生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用我校拟定的书面形式对学生给出评价。相关专家的书面评价意见将作为第15条第(1)项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17条 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申请者,除按要求参加自主选拔全部初试、复试外,我校还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考生的专门测试。

 

第18条 专家组综合考生初试、复试和专门测试的结果,给出认定意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优惠幅度可以不受本办法第12条的限制。

 

第五章 B计划候选人的选拔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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